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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云展会组委会 日期 :2022-08-17 浏览 :18166

知识产权维权系统使用协议

欢迎您使用知识产权维权系统!

为使用知识产权维权系统,您应当阅读并遵守《知识产权维权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网站上平台提供的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您使用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

一、【协议的范围】

1.1本协议是您与本网站之间关于使用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所订立的协议。“用户”是指使用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的使用人,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您”。

1.2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下称“维权系统”),是指本网站所开发的,提供给用户登录后可对网站中涉嫌侵犯其或其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投诉,或针对投诉进行申诉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该维权系统网址为:www..com

1.3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有关维权系统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处理规则》及《申诉处理规则》等。

二、【账户与密码安全】

2.1您在使用本网站知识产权维权系统时需要注册一个本网站账号,并根据系统要求填写权利人/申诉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还需填写代理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并上传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2.2本网站特别提醒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和密码。当您使用完毕后,应安全退出,因您保管不善导致遭受盗号或密码失窃,所有相关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三、【账户与密码安全】

3.1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本网站的一项基本原则。

3.2您在使用维权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若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则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3.3用户注册成功后,将产生用户名和密码等账户信息,您可以根据本站规定改变您的密码。、

3.4本网站将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3.5未经您的同意,本网站不会向本网站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6本网站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披露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注册信息及有关投诉信息):

(1)在投诉过程中向被投诉方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国家机关披露;

(3)如果您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本协议及维权系统相关规定,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其它本网站根据法律或者维权系统相关规定认为合适的披露。

3.7您不得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或者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本网站网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维权系统,并保留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使用本服务的方式】

4.1您应当通过本网站提供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维权系统。您依本协议条款所取得的权利不可转让。

4.2您不得使用未经本网站授权的插件、外挂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协议项下的维权系统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

五、【知识产权声明】

5.1本网站在维权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本网站所有,但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信息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

5.2除另有特别声明外,本网站提供的维权系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本网站所有。

5.3本网站在提供维权系统过程中所使用一切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本网站”等商标标志的商标权及著作权均归本网站及其合法权利人所有。

5.4上述及其他任何本网站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六、【用户权利与义务】

6.1您在使用维权系统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维权系统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

6.2您承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权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或对他人投诉进行申诉。在进行投诉时,您应保证有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投诉的信息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在进行申诉时,您应保证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您不得滥用投诉权或申诉权,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您承担,因此造成本网站损失的,由您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委托代理人在本网站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或对他人投诉进行申诉,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将视同您的行为,您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6.3您在通过维权系统提交投诉/申诉时,须按照维权系统的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6.4当维权系统显示您的投诉/申诉提交成功后,仅表示您按照维权系统设定的程序完成了投诉/申诉的提交,不代表本网站网必然受理您的投诉/申诉、处理投诉/申诉或者必然会删除/保留被投诉的信息。

6.5您不可撤销地作如下保证声明:您通过维权系统填写的信息及向本网站提交的投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且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您将为本网站依您的要求对投诉信息所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本网站支付赔偿金和律师费,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本网站遭受的名誉损失。

6.6您在使用维权系统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您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七、【通知方式】

7.1您向本网站发出通知时,应通过维权系统对外正式公布的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7.2本网站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以正式发出时的时间为准。同时,本网站也可以以网页公示的方式送达至您。

7.3本网站可自由选择以短信、邮件、页面、电话、传真等任意一方式通知您,以上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通知方式。

八、【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8.1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维权系统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维权系统的使用发生中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出现上述情况时,本网站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进行修复,但是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本网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

8.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对以下情形导致的维权系统中断或受阻不承担责任:

(1)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用户或本网站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3)用户操作不当;

(4)用户通过非本网站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5)其他本网站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8.3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对因您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您的电话/传真机出现故障、手机关机等因用户原因导致的通知无法或延迟送达至您或其他无法满足您正当维权/申诉要求等情形,以及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及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9.1本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及有关维权系统的规则。您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或规则。

9.2本协议条款或相关规则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维权系统,即视为您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如果您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应当停止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维权系统。

十、【服务的变更、中断、终止】

10.1本网站可能会对服务内容进行变更,也可能会中断、中止或终止服务。

10.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网站有权不经通知而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维权系统:

(1)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您应提交真实信息,而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未能及时提交更新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与注册时信息不一致又未能提供合理证明;

(2)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

(3)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4)出于安全的原因或本网站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十一、【管辖与法律适用】

11.1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思明区。

11.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1.3若您和本网站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他事项】

12.1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12.2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2.3如果您对维权系统有意见或建议,可与本网站联系,我们会给予您必要的帮助。



维权处理规则

一、总则

1.1  本规则是《知识产权维权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称“协议”)的附则,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  本规则中的“维权”是指权利人针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展示的商品信息有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发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1.3  本规则中的投诉人是指因认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向平台发起维权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也包括本规则第2.1.1.2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1.4  本规则中的“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经营者。

1.5  本规则中的“平台方”是指网站平台所有者。

1.6  投诉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权活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由投诉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诉处理流程

2.1  投诉人的资格:

2.1.1  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2.1.1.1  “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统称。

2.1.1.2  “利害关系人”指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所有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2.1.1.3  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诉。

2.2  投诉信息的填写

2.2.1  投诉人首次登录维权系统的应当按照维权系统的要求填写以下身份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①  按要求填写权利人具体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并提交权利人身份主体证明;

②  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需出具代理人身份主体证明、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相关内容、权利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或其自然人签字。

2.2.2  平台方接收投诉人主体资质材料后,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予以受理,对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原因并予以驳回,直至投诉人补充完整资料后予以审核通过。

2.2.3  投诉人首次发起投诉前尚未备份权属信息的应当按照维权系统的要求填写以下权属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①  填写被投诉的侵权类型: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盗用图片、盗用视频、文字或艺术作品侵权等)、专利侵权(外观、实用新型、发明等);

②  针对商标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a  商标注册证;

b  商标转让证明(如有);

c  商标变更证明(如有);

d  商标续展证明(如有);

③  针对专利权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a  专利证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b  专利登记簿副本;

c  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投诉,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④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可以择一提交以下权属证明:

a  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b  被盗用图片或者被盗用视频的原始图片、视频拍摄底稿等证明材料;

c  其他可以证明投诉人拥有合法、完整著作权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⑤  上传与涉嫌侵权商品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若有);

2.2.4  平台方接收投诉人权属资质材料后,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权属资质材料予以受理并留档,对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原因并予以驳回,直至投诉人补充完整资料后予以审核通过。

2.3  投诉文件的要求

2.3.1  投诉人此前已有账号或此前已通过身份信息审核的,再次登录时不需要再次提交身份信息审核。

2.3.2  投诉人发起投诉前已在维权系统备份有权属信息的,不需要再次提交权属信息审核。

2.3.3  投诉人所提交的身份信息文件,应当清晰完整,每一份文件上均应当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投诉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投诉的发起

2.4.1  投诉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在发起投诉时应当在维权系统中提交有效的侵权通知,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相关文件:

①  明确填写涉嫌侵权商品的具体商品链接;有多个涉嫌侵权链接的,请逐一填写每个链接;

②  明确指出涉嫌侵权商品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写明诉求,涉及专利侵权投诉需要提交详细的专利侵权对比分析;

③  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投诉信息或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商品导致消费者与权利人品牌相混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投诉人权属具有独创性的证据、对比分析文件上的被对比商品与实际被投诉商品完全一致的证据等证明材料。

④  投诉人对投诉资料及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

2.5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2.5.1  平台方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材料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投诉通知的1-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期满未提交申诉材料的,不影响平台方的后续处理。

2.5.2  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不足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有权通知投诉人补充足够的侵权证据重新发起投诉。

2.5.3  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将予以正式受理并将及时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或对被投诉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5.4  被投诉人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初步证据的,平台方依法将该声明及初步证据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5.5  平台方在如2.5.4所述通过系统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有权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对被投诉链接保持之前已经采取的措施。

2.5.6  如果投诉人的投诉未被受理,投诉人可以按照2.4规定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重新提出投诉。

2.5.7  如果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的证据的,例如投诉人已撤案、撤诉或者被投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有利判决、裁定文书的,平台方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投诉人,并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2.6  投诉的撤回和终止

2.6.1  投诉人可以主动撤回投诉。

2.6.2  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自行调解、和解,达成和解的,投诉人应及时提交撤诉申请。

2.6.3  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维权主张。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2.6.4  投诉人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交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的,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2.6.5  投诉人在首次发起投诉后未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提交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此后又以相同材料相同理由针对相同被投诉人反复发起投诉的,平台方有理由相信投诉人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形,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平台方有权采取限制投诉等措施。

三、投诉人承诺

3.1  投诉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投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投诉人承担。平台方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人有权采取限制投诉、屏蔽账号等必要措施,并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3.2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使用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投诉人同意平台方将该类信息及文件转发至被投诉人。

3.3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行政机关、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判断或调解。

3.4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将投诉涉及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用于配合调查取证等用途。

四、免责条款

4.1  由于投诉人提供材料不全导致平台方无法及时受理投诉,视为平台方未知晓该投诉,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2  投诉人应当就其投诉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投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投诉人不得主张平台方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3  因投诉人通知错误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因投诉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被投诉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4  平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双方的投诉和申诉信息。



申诉处理规则

一、总则

1.1  本规则是《知识产权维权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称“协议”)的附则,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  本规则中的“申诉”是指针对投诉人的维权投诉,申诉人认为自己并未侵权而发起的反驳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1.3  本规则中的投诉人是指因认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向平台投诉该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利害关系人(参见《维权处理规则》2.1.1.2规定),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1.4  本规则中的“申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经营者。

1.5  本规则中的平台方是指本网站所有者。

1.6  申诉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申诉活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而给平台方造成损失的,平台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诉流程

2.1  申诉的提出

2.1.1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平台方转发的投诉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平台方有权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或对被投诉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1.2  申诉人可以提交如下信息和材料:

①  针对商标侵权的投诉,可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a  销售商品的授权文件以及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进货凭证;

b  被投诉商品的自有商标证书(如有);

c  被投诉商品相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如有);

d  其他能够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信息或证据材料。

②  针对专利侵权的投诉,可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a  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投诉人的凭证;

b  被控侵权商品系根据申诉人自有专利权或他人专利权合法生产的凭证,包括权属证明和/或授权证明;

c  被投诉商品与投诉人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对比说明;

d  被投诉商品与投诉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技术不同的对比说明;

e  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相同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的文献资料或销售记录;

f  申诉人或第三人针对所涉及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已提出司法、行政等程序的凭证(如《无效申请受理通知书》、无效申请的证据资料、无效申请决定书等);

g  其他能够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信息或证据材料。

③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可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a  著作权许可协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凭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

b  针对盗用图片的投诉,可提交被投诉图片设计原稿及其他可证明被投诉图片系其自行创作的证明材料;

c  针对盗用视频的投诉,可提交被投诉视频的独立拍摄底稿及其他可证明被投诉视频系其自行创作的证明材料;

d  被投诉商品相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如有);

e  其他能够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信息或证据材料。

④  详细说明不构成侵权的书面理由。

⑤  申诉人对申诉资料及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诉人必须按照上述顺序提交所有文件,不得遗漏或缺失,每一份文件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清晰完整,并在每一份文件上签署申诉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申诉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申诉的审核及处理

2.2.1  平台方接到申诉材料后,有权结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对于申诉材料是否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核。明显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方依法有权对被投诉商品保持或采取下架处理或对被投诉的内容保持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2.2  平台方依法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申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2.3  申诉人的申诉材料无法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方有权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措施或对被投诉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2.4  平台方在如2.2.2所述通过系统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保持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平台方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2.2.5  申诉人可以与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自行调解、和解,达成和解的,申诉人可以联系投诉人提交撤诉或者及时将双方的调解、和解结果告知平台方。

2.2.6  申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的证据的,例如投诉人已撤案、撤诉或者申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有利判决、裁定文书的,平台方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投诉人,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申诉人承诺

3.1  申诉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即时性,由于申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申诉人承担。

3.2  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申诉的目的使用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申诉人同意平台将该类信息及文件转发至投诉人。

3.3  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行政机关、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判断或调解。

3.4  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将投诉涉及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用于配合调查取证等用途。

四、免责条款

4.1  申诉人应当就其申诉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申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申诉人不得主张平台方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2  因投诉人通知错误给申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因投诉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申诉人损失的,申诉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3  平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双方的投诉和申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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